加拿大集美校友会  
Jimei Alumni Association of Canada

诚毅,我们的校训!

加拿大集美校友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加拿大集美校友会。英文名为JIMEI ALUMNI ASSOCIATION OF CANADA,简称JAAOC。

第二条 本会是在北美注册的非营利性的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广泛联系海内外集美校友,增进友谊,沟通信息,开展协作,民主办会,为提升集美校友海外生活质素,了解集美学校动态和交流出力献策。

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地为北美,注册地点温哥华 (多伦多)。


第二章 宗旨和会员


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宗旨是开展多种多样的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,交流和沟通,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注意在加校友的需求,协助解决因难和问题。

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
第七条 凡身在北美的、集美学校各个时期〈包括集美学校委员会、集美大学、前集美航海学校、前集美财经学校、前集美水产学校、前集美师范专业学院、前集美体育学校、集美中学、前集美私立学校委员会及其下属各部门〉的毕业生、肆业生、进修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  • 1、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;
  • 2、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在北美各地的集美校友会经与本会取得联系,可集体加入本会,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会 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• (一)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• 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;
  • (三)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的优先权;
  • (四)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•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•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•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;
  •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•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其职权是:
  • 1、批准或修改本会章程;
  • 2、通过本会理事会成员名单;
  • 3、听取批准本会负责人的工作报告;
  • 4、通过或决定关系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。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积极的发起人和主要的赞助者组成。理事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可以不定期举行会议。如遇重大问题需理事会作出决定时,由会长临时召集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• 1、解释《加拿大集美校友会章程》;
  • 2、推举名誉会长、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;
  • 3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
  • 4、对外代表本会;
  • 5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• 6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(允许电话会议)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
    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另设若干名誉会长。他们都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。
     会长职责是:
  • 1、召集并主持本会理事会议;
  • 2、对外代表本会及理事会;
  • 3、批准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;
  • 4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• 1、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  • 2、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
  • 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;
  • 4、未受过刑事处罚;
  • 5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• 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  • 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  • 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• 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
第四章 经费
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:
  • (一)会员会费;
  • (二)个人及团体捐赠和资助;
  • 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;社会捐赠、资助的款项的使用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。


第五章 附则
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修改亦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工作时,须经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在注册地申请注销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